江苏省开展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接种者续种补种和观察咨询工作方案

2018-08-10 09:24:15      点击:
一、疫苗续种补种工作
(一)续种补种原则
疫苗续种补种工作按照尊重科学、知情公开、自愿免费的原则进行。
(二)续种补种对象
为接种过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且尚未完成接种程序者,免费续种其他公司合格疫苗。
根据狂犬病发病特点,专家综合评估建议,已完成接种程序者不需要补种。如受种者有补种意愿,在告知防控知识、疫苗的保护作用、接种后注意事项等内容后,可免费补种。
(三)规范服务
疫苗续种补种工作原则上由使用过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的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负责,要严格按照《预防接种操作手册》要求,提供规范服务。疫苗续种补种前,接种人员应再次核实续种补种对象的详细信息,复核既往狂犬病疫苗接种记录。同时,应询问受种者健康状况,做好疫苗续种补种知情告知工作,签署《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知情同意书》。续种补种时要严格规范接种操作。接种后要留观30分钟。
续种补种狂犬病疫苗不得与其他疫苗同时接种,续种补种时间与其他疫苗冲突时,优先续种补种狂犬病疫苗。
(四)接种登记
狂犬病门诊为受种者续种补种时,应完整、准确地登记受种者相关信息,不得空项,相关记录保存至少5年。
二、跟踪观察和咨询服务工作
(一)组织管理
1.明确责任单位。全省各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以下简称狂犬病门诊,含未涉及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接种的门诊)负责提供跟踪观察和咨询服务。狂犬病门诊要设置跟踪观察和咨询服务点,并设置醒目标识,安排有经验的医务人员提供服务,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其中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二级门诊应24小时提供咨询服务。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开辖区内狂犬病门诊的名称、地点和联系方式。
2.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县(市、区)以上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各确定1家医疗机构,作为辖区内进一步临床观察的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应当为传染病医院,未设置传染病医院的,可以设置在有感染性疾病科且狂犬病诊疗能力较强的综合医院。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设在省传染病医院(南京市第二医院)。
(二)主要工作内容
1.实行分类跟踪观察和咨询。根据世界卫生组织2018年4月发布的狂犬病报告,狂犬病的潜伏期通常为1-3个月,罕有超过1年。因此,对接种者的观察分为以下情形:
(1)重点观察:暴露后预防的接种者,接种后不满3个月,要重点观察伤口愈合情况、临床症状和体征以及心理状况等,同时主动做好随访,可以采用电话或网络等形式主动提供咨询服务。
(2)一般观察:暴露前预防的接种者,或者暴露后预防在3个月至1年间的接种者,如有伤口,观察其愈合情况以及相应身体状况。可建议此类接种者进行自我观察,如有较大疑问进行电话、网络咨询,或者到狂犬病门诊进行咨询。
(3)对于接种1年以上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追踪观察。但如有异常情况,可进行电话、网络咨询,或者到狂犬病门诊进行咨询。
狂犬病门诊应当逐例做好跟踪观察和咨询指导服务信息的记录、保存工作。对跟踪观察的接种者,应当填写《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接种者跟踪观察记录单》;对电话、网络咨询的接种者,也要作好记录。
2.主要咨询服务要点。告知接种者接种狂犬病疫苗的相关知识,狂犬病的主要流行病学特点和潜伏期,需要观察的相关症状和体征,接种后常见的不良反应等。要耐心细致做好咨询答疑工作。
3.主要观察要点。
(1)狂犬病暴露情况,暴露等级,暴露来源(无主/流浪动物、家养宠物)等。
(2)伤口是否愈合、暴露部位或附近是否存在疼痛或感觉异常。
(3)是否出现发热、头痛等症状,以及激动、易怒、恐惧、焦虑、兴奋、失眠等神经精神症状。
(4)是否出现“恐水”、“恐风”、“恐声”、咽喉疼痛、痉挛,交感神经兴奋症状,如流涎、多汗、心率快、血压增高等,继而出现瘫痪、意识障碍、呼吸循环衰竭等。
出现上述症状或体征者,需密切观察,根据暴露史、伤口处理情况、疫苗接种史及上述症状、体征出现及持续的时间等,综合判断,必要时请设区市级专家组会诊。
4.进一步临床观察。根据专家组会诊意见,对需要进一步观察、诊断和治疗的接种者,转定点医疗机构。对情况复杂的接种者,需请省级专家组会诊,明确诊断。
三、信息报送工作
(一)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各设区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狂犬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等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信息汇总和报送工作,强化责任意识。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报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信息化管理部门是信息汇总、质量控制、报送的责任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相关工作;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咨询、补种、临床观察、诊疗等的医务人员是信息记录的责任人。
(二)主要内容
1.狂犬病门诊负责提供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接种者(以下简称接种者)的跟踪观察、咨询、补种服务、专家组会诊等情况。
2.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提供进一步临床观察情况。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此项工作作为当前重中之重的工作,强化“四个意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做好接种者续种补种、跟踪观察和咨询服务工作。要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组,抓紧细化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对接种者实施全流程服务管理和指导,建立工作台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细致、平稳有序,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狂犬病门诊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接种者续种补种、跟踪观察和咨询服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充分调动人力、物力、财力,确保相关工作顺利进行。
(二)强化指导培训。各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建专家组,主要负责指导辖区内接种者续种补种、跟踪观察和咨询服务工作,并组织开展培训,专家组成员应当包括相关临床、疾病预防控制以及管理领域等专家,专家组成员要覆盖到辖区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省级专家组将协助设区市专家组对情况复杂的接种者进行会诊。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狂犬病门诊和定点医疗机构相关医务人员培训,重点针对常见问题解答、狂犬病相关症状体征及预防控制措施等进行培训,提高跟踪观察和咨询指导准确性、针对性,提升狂犬病识别能力和诊疗水平。
(三)开展督导检查。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迅速成立督查组,及时了解辖区内续种补种、跟踪观察和咨询服务等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有关地方和单位落实相关要求,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发现问题,立即责成整改。省卫生计生委将组织开展全省范围的督导检查工作。
(四)注重宣传引导。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通过官方网站等公布狂犬病门诊及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和咨询及诊疗服务流程,方便群众咨询、就诊。各狂犬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在提供相关服务过程中不得收取费用。同时,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进行解疑释惑,宣传科学的狂犬病防治知识和有关症状、体征观察要点。各地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消除群众紧张心理,维护社会安全稳定。